深化信访与行政复议程序协调衔接
2025-01-24 15:30:1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伏志勇 | 作者:赵德元 | 点击量:48284         

赵德元 

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,就是要从上到下、一以贯之按照“路线图”的要求,严格依法分类处理,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、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。各级行政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,不断强化依法维权职能,提升依法行政效能。近年来,通过探索信访与行政复议程序协调衔接,经信访登记、甄别的涉复议事项导入行政复议程序,不仅有助于复议机构快速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,而且能够有效地减轻信访部门的压力,加快信访问题的解决,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。

一、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。

行政复议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,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,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,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。首先,涉复议信访事项是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反映和诉求,当其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、合理性等问题时,信访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其次,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,为信访人提供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机会。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,保护合法权益,比行政诉讼更便捷、高效。再次,2021年6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,实行一级政府一级复议,省、市、县三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复议机构,建立起专业化、职业化的复议人员队伍,大大提高了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。2023年9月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进一步明确了复议的范围、程序、方式等,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、监督依法行政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将会得到充分、高效地发挥。

二、法律规定涉复议事项的范围与管辖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明确了涉复议事项的十五种情形,涵盖了各个领域。比如: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强制措施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、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、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、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、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;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;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、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、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;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、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: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等规范性文件;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等。省、市、县三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: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;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;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;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。这些都为信访甄别、引导,复议受理、办理提供了法律遵循。

三、信访工作法治化明确涉复议事项处理程序和途径。

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: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,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,可以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裁决、行政确认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,导入相应程序处理。《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》标明:信访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、单位和组织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不服的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信访工作法治化明确指出:可以通过行政确认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,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内的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确认,由业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导入相应的程序,并出具法定途径告知书送达信访人,同时对投诉请求作出相应行政决定,并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申诉等法定途径。

四、不断深化信访与复议协调衔接机制。

要着眼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,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、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,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社会公信力。一是深化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机制。依法适时告知信访群众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、依据及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并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,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途径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。对涉复议事项,引导并告知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,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,将绝大部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、化解在基层或行政系统内部。二是深化信访与复议机构联动联控机制。做到数据共享、信息互通、案件常评、风险联控,确保涉复议事项导得出、接得住、解决好、不倒流。三是深化信访与复议监督制约机制。规范导入流程、明确双方权责、压紧办理期限,共同推进涉复议事项精准分流、有效导入、高效办理、及时反馈,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向合法性、合规性。四是深化信访与复议会商机制。适时开展政策理论研讨、疑难杂症会诊、业务培训交流等活动,建强信访干部队伍,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。

责编:伏志勇

一审:樊芳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关于我们-商务合作-法律声明-联系我们
广告热线:0731-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:湘ICP备19000193号-3 版权所有: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《湖南法治报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